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延期缴纳税款的纸质资料,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签批拟同意或者拟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电子信息。并报请县(市、区)局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县(市、区)局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延期缴纳税款的纸质资料,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签批拟同意或者拟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电子信息。
县(市、区)负责人签批意见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电子审批信息,应于1个工作日内上传省局;延期缴纳税款的纸质审批资料交由税源管理部门归集、整理、存档。
第十九条 县(市、区)局负责人拟不同意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源管理部门应立即告知纳税人初审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省局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的将自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第五章 审批
第二十条 省局接收各县(市、区)局上报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电子审批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合议,并于自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省局延期缴纳税款的电子审批信息,应自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传递给主管国税机关。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局文书经办岗应及时接收省局电子审批信息,并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文书销号、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纳税人,同时收回《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省局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六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将下列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的纸质资料,按照《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征管资料管理办法》归集、整理、装订、存档,并对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负责:
(一)加盖税源管理部门、县(市、区)局公章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二)纳税人申请报告;
(三)资产负债表;
(四)现金、银行存款总分类账(上月末至申请日)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