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依纳税人申请。
(二)纳税人因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 纳税人提出申请日已申报缴纳地税机关主管税种的,可以批准的延期缴纳税额为“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差额”;
可延期缴纳税额=当期应向国税申报缴纳的全部税额-(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应付工资-社会保险费)
2. 纳税人提出申请日未申报缴纳地税机关主管税种的,按照国税、地税主管税种占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总额的比例,计算确定可以批准的延期缴纳税额:
可延期缴纳税额=[当期应向国税、地税申报缴纳的全部税额-(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应付工资-社会保险费)]×国税主管税种的应纳税额/当期应申报缴纳的全部税额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将《延期缴纳税款调查核实报告》录入“税务工作流管理系统”,并规范填写纸质资料的管理部门意见、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电子信息初审意见。
(一)税收管理员初审拟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
1.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税收管理员初审同意延期缴纳的,应签署“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实),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初审拟同意延期缴纳”。
2.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税收管理员初审同意延期缴纳的,应签署“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缴纳税款,初审拟同意延期缴纳”。
(二)税收管理员初审拟不同意延期缴纳的,应签署“纳税人不具有法定的特殊困难,初审拟不同意延期缴纳”。
(三)税收管理员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填写的电子信息的初审意见不应超过60个字符,但应简明精炼、完整真实地描述调查核实的事实、同意(或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纸质资料、电子信息的初审意见,必须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提出初审意见后,应将延期缴纳税款的纸质资料、电子信息在本环节的工作时限内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