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2)申请理由符合法定情形;
(3)提供的资料齐全、填写的内容完整规范;
(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申请,应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纳税人领取批复文书的时间为受理申请之日起的第20日。
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应于受理纳税人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资料、电子信息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第四章 审核
第十四条 税源管理部门接收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后,应明确税收管理员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调查,并形成《延期缴纳税款调查核实报告》。
(一)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延期缴纳税款调查核实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不可抗力的事件描述;
2.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损失的结果(能确定损失金额的应报告具体金额);
3.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的程度或事实。
(二)纳税人因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延期缴纳税款调查核实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资产负债表的资金余额(其中现金、银行存款);
2.申请日的货币资金余额(其中现金、银行存款);
3. 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包括现金余额、银行存款余额);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银行存款的账户账号、存款余额、政策依据;对企业开具承兑汇票、信用证所缴纳的保证金的账户账号、存款余额;
4.当期计提且未支付的职工工资总额,当期应付而未付的社会保险费用金额;
5.纳税人当期应缴纳的所有税种及税额。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实地调查掌握的情况,拟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应提出拟同意延期缴纳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