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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失效]

  1. 应完整、真实填写税种、税款所属时期、应纳税额、申请延期缴纳税额、申请延期缴纳期限、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当期应付职工工资支出预算、当期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

  2. 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应规范填写“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

  (二)申请延期缴纳报告

  《申请延期缴纳报告》应载明下列事项或数额:

  1.上月期末货币资金余额(其中现金余额、银行存款余额);

  2.申请日货币资金余额(其中现金余额、银行存款余额);

  3. 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银行存款余额(应提供政策依据);

  4. 企业开具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货币结算业务所缴纳的保证金(应提供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

  5.当期计提的应付职工工资,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

  6.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事项。

  (三)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申请日余额记录的复印件。

  (四)资产负债表。

  (五)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

  第九条 纳税人因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缴纳税款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第十条 总机构、分支机构均是本省国税机关的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资料由总机构统一提供。

  (一)总机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依本办法向其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报相关资料。

  (二)分支机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总机构应向所属分支机构提供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资料,由所属分支机构依本办法向其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填报相关资料。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一条 办税服务厅应根据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

  (一)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录入相关申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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