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3日)废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8〕122号)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省局对《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黔国税发〔2005〕11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八年七月二日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流程,规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是指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对其申请报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其延期缴纳税款决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信息传递、资料管理等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特殊困难是指: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