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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发〔2008〕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六日

  徐州市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残联《关于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通知》(苏民保〔2007〕12号、苏财社〔2007〕1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属地管理;

  (三)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由各级民政、财政、卫生和残联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当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及具体实施办法,并承担对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员救助管理和相关事务工作。

  市、县(市、区)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审核审定及发证工作。

  市、县(市、区)卫生部门配合残联负责重残人员残疾等级的鉴定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救助经费的筹集及监管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无固定收入、不符合当地低保条件,持有县及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一级盲、二级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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