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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瓦斯监控系统,或抽放系统、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井下供风地点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老塘风和不合理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局扇一机供两头、主扇带病运转、备用主扇不完好、擅自停开主扇、局扇和瓦斯抽放泵;
  (6)高瓦斯工作面电气设备失爆;
  (7)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
  (8)超层越界开采;
  (9)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10)自燃发火严重,井下存在未熄灭火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
  (11)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材料、工艺,矿井有以掘代采、以探代采行为,通风、排水、提升、压风设备安全检验检测不合格;
  (12)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3)矿井无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井下粉尘超标;
  (14)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5)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6)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改制后未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级隐患:
  (1)矿井存在水患未按规定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在存在水患情况下作业未编制针对性安全措施;
  (2)排放瓦斯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3)启封火区、火区下开采、火区邻近区域开采无安全措施;
  (4)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设双风机、双电源或双风机不能自动转换;
  (5)斜井人车保护装置失效、提人绞车不使用动力制动、专用信号失灵;
  (6)井田范围内或井田周边有废弃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
  (7)入风井未按规定安设有效暖风设施,井筒冻冰影响安全生产;
  (8)矿井之间出现连通,未按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密闭隔绝;
  (9)矿井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
  (10)无作业规程作业。
  三级隐患:
  (1)主副提升绞车、主提升皮带、压风机、主扇、主排水泵等设备保护不全、不可靠,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和检查;
  (2)回采工作面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不采取措施或不执行人工强制放顶;
  (3)采掘工作面不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积尘超标;
  (4)巷道贯通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5)掘进工作面不使用防炮崩风筒和阻燃风筒;
  (6)报废采区、报废采煤工作面、废旧巷道、独头盲巷未按规定及时封闭;
  (7)采掘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旧巷、采空区时无针对性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8)采煤工作面上下两口不畅通,两巷失修严重,巷道断面小于原设计20%;
  (9)掘进巷道每50米内缺失或失效支护达10%以上;
  (10)井下风门不联锁或联锁失效;
  (11)低瓦斯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声光报警;
  (12)采煤工作面缺失或失效支柱达5%以上;
  (13)矿井不按月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或图纸弄虚作假;
  (14)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企业要在每月末将自查和有关部门发现的一、二级隐患书面报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监察机构备案。
  第八十六条 停产整顿的煤矿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限期完成整改。节日停产放假或检修的矿井,必须制定和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
  第八十七条 煤矿恢复生产前,要制定具体的复产方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对员工要集中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开工前瓦斯排放要由专业救护队伍实施。
  第八十八条 煤矿整顿、整改完毕后,要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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