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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十一条 煤矿井巷推广使用锚喷、砌碹、锚杆锚网、锚索、金属支架支护;新开工的新建、扩建、改建、改造及资源整合的煤矿,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金属液压支护。
  第六十二条 进入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采掘工作面遇地质构造带时,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严防片帮、冒顶事故发生。要建立采掘工程质量班组验收标准和办法,严格当班的质量验收,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隐患和问题,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作业安全。
  第六十三条 煤矿必须建立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要按规定对主要通风机进行性能测定,并定期进行反风演习;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及主要风门应设置开停传感器,明确专人看管及维护;风门、风桥、风窗、风墙、密闭、防爆门等通风设施必须齐全、稳定、可靠;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通风检测仪表,并建立完善的测风制度;定期测定矿井及各用风地点的风量,确保供风量满足需要。
  第六十四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严禁采用串联通风和下行风。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必须符合要求,确保供风安全、可靠;要不断优化通风系统,提高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性。
  第六十五条 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掘进巷道必须采取湿式钻眼、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要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煤矿,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定期冲洗沉积煤尘,防止煤尘堆积;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应安设防尘设施和风流净化水幕,井下各转载点都要安设完好的喷雾洒水装置,作业时进行喷雾洒水。
  第六十六条 要加强个体防护工作,减少粉尘对从业人员的危害;煤矿必须建立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米的水量,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和消防材料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
  第六十七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井底车场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足够数量完好的灭火器材。
  第六十八条 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按规定建立可靠的灭火系统;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回采过程中不得违背设计任意增减煤柱。
  第六十九条 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矿井(含各段)主提升设备保护必须齐全、完好、可靠,严禁使用调度绞车(JD系列)作为矿井多段主提升设备;井下电器设备接地、过流、漏电三大保护必须齐全可靠;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杜绝无计划停电。
  第七十条 煤矿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保证矿井爆破材料“领、用、销”的数据记录真实、一致;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做到火药与雷管分装、分运、分储,单独设置保管箱并上锁。
  第七十一条 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和“三人连锁”(班组长、安检员、专职放炮员)放炮制度,严禁放明炮和糊炮。
  第七十二条 各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储藏、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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