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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关于调整“十二五”节能考核统计口径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关于调整“十二五”节能考核统计口径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0]1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交通港口局、市政府机管局、市金融办:

  “十一五”期间,本市初步建立了节能考核统计工作制度,为使节能考核评价体系更科学合理,根据市领导要求和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组织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区县等意见,提出了本市“十二五”节能考核统计口径调整意见,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十二五”节能考核统计调整口径(2010年12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统计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十二五”节能考核统计调整口径(2010年12月)

责任单位“十二五”节能考核统计口径与“十一五”节能考核统计口径相比增加部分与“十一五”节能考核统计口径相比减少部分
市经济信息化委全市工业企业全市电信企业 
全市电信企业
市商务委市属商业企业  
市教委高校及市教委直属中等学校 全市中学(市教委直属中学除外)、小学、幼儿园
市建设交通委全市建筑施工企业  
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中央在沪和市属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铁路、港口、机场、邮政企业,航空运输企业,年耗能5万吨标准煤以上水上运输企业航空客货运输企业和部分水上运输企业其他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市卫生局部属和市属医疗机构 区属以下及其他医疗机构
市旅游局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 一星、二星级旅游饭店
市政府机管局市级机关、中央在沪公共机构、市级公共机构(卫生和教育系统公共机构除外)中央在沪公共机构 
市金融办各类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区县政府本区县范围内除上述范围以外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要包括:①除中央及市属工业集团外的其他工业企业②除市属商业集团外的其他商业企业③除高校及市教委直属高中外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④除市考核统计口径外的水运、管道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及其他寄递服务业企业⑤除部属和市属外的其他医疗机构⑥除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外的其他宾馆、饭店⑦区级及以下其他公共机构①全市中学(市教委直属中学除外)、小学、幼儿园②区属以下及其他医疗机构③一星、二星级旅游饭店①中央在沪公共机构②航空客货运输企业和部分水上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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