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关于调整“十二五”节能考核统计口径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0]1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交通港口局、市政府机管局、市金融办:
“十一五”期间,本市初步建立了节能考核统计工作制度,为使节能考核评价体系更科学合理,根据市领导要求和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组织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区县等意见,提出了本市“十二五”节能考核统计口径调整意见,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十二五”节能考核统计调整口径(2010年12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统计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十二五”节能考核统计调整口径(2010年12月)
责任单位 | “十二五”节能考核统计口径 | 与“十一五”节能考核统计口径相比增加部分 | 与“十一五”节能考核统计口径相比减少部分 |
市经济信息化委 | 全市工业企业 | 全市电信企业 | |
全市电信企业 |
市商务委 | 市属商业企业 | | |
市教委 | 高校及市教委直属中等学校 | | 全市中学(市教委直属中学除外)、小学、幼儿园 |
市建设交通委 | 全市建筑施工企业 | | |
市建设交通委市交通港口局 | 中央在沪和市属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铁路、港口、机场、邮政企业,航空运输企业,年耗能5万吨标准煤以上水上运输企业 | 航空客货运输企业和部分水上运输企业 | 其他道路运输、城市公共交通企业 |
市卫生局 | 部属和市属医疗机构 | | 区属以下及其他医疗机构 |
市旅游局 | 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 | | 一星、二星级旅游饭店 |
市政府机管局 | 市级机关、中央在沪公共机构、市级公共机构(卫生和教育系统公共机构除外) | 中央在沪公共机构 | |
市金融办 | 各类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 | |
区县政府 | 本区县范围内除上述范围以外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要包括:①除中央及市属工业集团外的其他工业企业②除市属商业集团外的其他商业企业③除高校及市教委直属高中外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④除市考核统计口径外的水运、管道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及其他寄递服务业企业⑤除部属和市属外的其他医疗机构⑥除三星级及以上旅游饭店外的其他宾馆、饭店⑦区级及以下其他公共机构 | ①全市中学(市教委直属中学除外)、小学、幼儿园②区属以下及其他医疗机构③一星、二星级旅游饭店 | ①中央在沪公共机构②航空客货运输企业和部分水上运输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