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保障措施
(十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宣州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创模工作领导组,协调和指导创模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创模办),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创模工作议事、协调机制,有效调度和推进创模工作。宣州区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任务分工,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十四)切实加大资金投入
建立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公共财政对创模工作的投入力度,市、区财政每年要安排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专项资金,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程项目实施。重点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市垃圾填埋场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确保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切实加大环境管理投入,进一步提高环境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围绕创模指标要求,加强项目调度,积极争取国家、省和有关部门资金支持。充分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引导各类社会资金投入环境建设。
(十五)切实加强宣传教育
制定创模工作宣传报道方案,宣城日报社、市广电总台、宣城新闻网等主流媒体要开辟创模宣传专栏,切实加强创模宣传工作;继续开展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国家生态示范区、生态乡镇、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国家ISO14000 示范区创建工作。切实加强环境教育,在全市中小学开展环境教育活动,开设环境教育课程,编制环境教育专题教材,落实环境教育课时,把环境教育纳入到全市中小学课程。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满意率,形成良好的创模工作氛围。
(十六)切实加强督查考核
制定《宣城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考核办法》、《宣城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以及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工作任务,确保重点项目得到有效落实,各项任务得到认真完成;切实加强督查,市创模办将定期、不定期对全市创模工作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强化公众监督,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市政府定期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认真开展考核,对逾期不能完成目标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在评优创先活动中实行“一票否决”,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