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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决定

  (九) 切实加强环境监管

  认真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全市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积极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继续开展违法排污行为专项治理,切实加强环境信访矛盾隐患纠纷排查化解,有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争创省级卫生城市;开展鳌峰、济川、双桥、澄江、金坝等街道办事处城乡结合部环境综合整治,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强化市容管理、开展旧城改造、取缔乱搭、乱放、乱建等措施,有效防止城区污染向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转移。进一步加强全市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宣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和信息报送系统,落实经费、应急设备和队伍,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严防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排污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加强对南漪湖、水阳江、宛溪河以及饮用水源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水体和出境水体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的变化,确保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出境水体水质达标。

  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实施步骤

  (十) 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初)

  召开动员大会,全面动员部署,编制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总体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宣州区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制定辖区和单位的创模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创模考核奖惩办法;加强创模工作宣传,形成浓厚的创模氛围。

  (十一) 全面推进阶段(2011年-2013年)

  宣州区政府及市直各责任单位根据创模工作总体要求,倒排工期,实行重点工作项目化管理,开展重点问题专项治理,全面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其他城市环境整治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建立例会制度,加强协调、调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创模指标按期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要求。

  (十二) 考核验收阶段(2014年)

  对照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体系查漏补缺,确保全面达标;开展自查,申请考核验收,迎接省环保厅和国家环保部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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