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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决定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决定
(宣政〔2010〕103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城市品质,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居环境水平,促进宣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生态宣城打下坚实基础,现就宣城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作出如下决定:

  一、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重要意义

  (一)重要意义

  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行动,是科学承接产业转移的重大举措,是推动全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产业结构、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客观要求,是全面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品味的必然选择。全市上下特别是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和宣州区政府务必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重要意义,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全力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各项工作。

  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宣城为目标,以推动科学承接产业转移为根本,以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为前提,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继续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把我市建设成为经济健康发展、基础设施健全、环境质量良好、生态良性循环、城市优美宜居的环保模范城市。

  (三)主要目标

  到2014年,通过实施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系列重大工程项目和工作措施,中心城区全面达到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基本条件和建设指标要求,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验收。

  主要目标是:各项创模指标达到或好于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指标要求。按期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能耗、物耗、水耗不断下降,产业结构不断优化,人均可支配收入快速增长;城市及城乡结合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大于35%,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大于8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85%,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大于50%,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大于85%,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名列全省前列;环境监管不断加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环保目标责任制不断完善并落实到位;环境宣传教育扎实开展,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大于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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