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6号)
《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本市建设交通、交通港口、公安、房屋管理、质量技监、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