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人可申请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列支。从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本人死亡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七条 从2004年4月10起按《试行办法》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到2010年12月31日已到达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人员,按以下规定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继续按本人征地时划分的年龄段及选择的缴费档次纳入基本生活保障,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具体发放标准见附表2)。基本生活保障金先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中支付,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从基本生活保障统筹账户中列支。
(二)本人可申请用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列支。从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本人死亡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劳动年龄段人员,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本条规定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试行办法》实施前的被征地人员,从2011年1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直接纳入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从本人申请之月按月领取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具体发放标准见附表3):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其安置时间、安置方式及补偿标准等征地信息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
2、一次性领取保养金、自谋职业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以及被征地安置就业后、未与安置单位中断过劳动关系、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缴费不满规定年限而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3、未按月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基本养老保险、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等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