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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由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一)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养老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费70%部分,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支付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后剩余社会保障费70%部分,按《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利息及其他增值收入划入个人账户。

  (二)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养老年龄段人员社会保障费30%部分,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劳动年龄段人员在支付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后剩余社会保障费30%部分,政府从土地出让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按《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账户资金,利息及其他增值收入划入社会统筹账户。

  (三)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每年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按以下方式划拨:

  (一)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社会保障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被征地人员参保登记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划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二)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部分由财政部门负责按期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三)市、区两级政府承担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市区财政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条 未成年年龄段人员不在本办法保障范围,其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支付。

第三章 劳动年龄段人员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从2011年1月1日起,新增加的被征地劳动年龄段人员,以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划分年龄段的基准时点,按以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一)按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纳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按上述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社会保障费仍有剩余的,在灵活就业期间,可申请用剩余资金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先从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中支付。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5年或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仍有剩余的,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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