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0]2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号令)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遵循“分类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衔接、保障基本、适时调整”的原则,将劳动年龄段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以下简称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被征地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有所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行政区域内,土地被依法征用的被征地人员。
第四条 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由市、区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工作和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费的解缴;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政策的拟定、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人员”是指《关于颁布〈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府马字〔1983〕188号)实施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依法征为国有后,所形成的被征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