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降低压力表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0]2249号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省质监局,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现将我省压力表检定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降低压力表检定收费标准:小于及等于5MPa的,由现行70元/块降低为50元/块;大于5MPa、小于及等于50MPa的,由现行100元/块降低为80元/块;大于50MPa的,由现行180元/块降低为150元/块。
二、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并按规定标准收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三、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