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276号)
《南京市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已经2010年12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称青奥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奥林匹克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第二届青奥会(以下称南京青奥会)知识产权相关的管理、保护以及其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奥林匹克运动尊严、专有权利不可侵犯、依法保护和合法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青奥会知识产权,是指青奥会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的与青奥会有关的商标、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专利、商业秘密、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等专有权利。具体包括:
(一)青奥会的名称、会徽、会旗、会歌、格言;
(二)南京青奥会申办机构的名称、申办标志、申办口号和其他标志;
(三)南京青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称南京青奥委)的名称、徽记、域名和其他标志;
(四)南京青奥会的名称、会徽、吉祥物、口号、会歌、会旗、火炬、奖牌、纪念章、纪念品;
(五)南京青奥委举办的,或者委托他人举办、创作,并约定由青奥委享有权属的与南京青奥会有关的宣传、表演、书刊、影视、火炬接力、开幕式和闭幕式创意方案,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