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制度,规范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
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财务、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做到管理规范,运转有序。要将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工作作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开展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星级创建活动,制订出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考核评比办法,落实奖惩措施,逐步推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标准化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从讲政治、讲稳定、讲奉献的高度,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管理“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全面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防火、防洪、防盗、防漏电、防食物和煤气中毒等工作。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要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为己任,制定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严格执行24小时的值班制度,发现隐患及时予以处理,并报告上级民政部门。
四、加强建设,抓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入住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
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扎实推进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坚持“实用、实效”的原则,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地确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模式,并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创新措施,创造条件,积极组织五保供养对象入住服务机构,切实提高集中供养率。
五、明确性质,确保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资产保值增值
由各级财政投资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财产要纳入国有资产登记造册,由政府统一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抵押、变卖和随意改变用途。县(区)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资产的监督管理,不得随意撤销、变卖和改作他用。确需处置的,必须履行相关手续,其资产收入必须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县(区)民政部门应定期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资产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