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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报送开工备案材料时,有关部门应出具备案回执。开工备案回执由建设单位存档备查。有关部门应建立开工备案登记档案。

  第二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采用冻结法凿井的,从开始施工冻结孔时为项目开工;

  (二)采用普通法凿井的,从井筒开挖时为项目开工。

第六章 施工、监理和质量认证

  第二十六条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等级施工。煤矿施工等级资质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严禁挂靠施工资质。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特级施工资质,并具有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

  第二十七条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建设工程,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确需划分标段的,要以有利于安全为前提,合理划分工程标段,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矿井一期(从井筒开挖到井底车场施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二期(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施工前)、三期(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

  煤矿建设项目由2家施工单位共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和督促落实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应科学合理,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所在地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日常监管,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职责。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作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上级集团公司承担建设安全领导责任,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监管,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保证安全设施的投入,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以及“一井一制”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一)建立安全、通防、地测、机电、技术、工程管理等安全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持证上岗。

  (二)对安全员、瓦检员、放炮员、防突员、抽采工等10类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统一配备和管理,特种作业人员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三)建立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

  (四)统一配备和管理安全仪器仪表、设备和器材。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投入保障、安全教育与培训、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审批、安全会议等制度。

  (六)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统一协调指挥安全管理和工程安排。

  (七)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八)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并按程序报批。

  (九)组织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专项设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组织实施综合防突措施。

  (十)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并建立职工培训和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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