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财政经费下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财社【2010】289号 2010年12月27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扩权试点县(市)支行: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0]75号)精神,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由现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由各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为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相应的财政经费和财务管理关系下划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财政经费预算基数下划
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移交各地政府后,其财务隶属关系从2010年1月1日起划转各市(州)及县(市、区)管理,其中:基本支出划转基数按2009年一般预算实际执行数核定,项目支出划转基数按2009年一般预算实际执行数剔除中央专项补助、基建、灾后重建等一次性因素以及省统筹专项后的余额核定(详见附件)。基本支出划转基数按2009年一般预算实际执行数中省级财政预算支出加公务员第二步规范津贴补贴和艰边津贴提标数核定,结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调整人员变化的因素确认;项目支出将2009年省级部门预算安排的“快检车维护及运行经费”、“执法车运行经费”作为下划基数,下划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下划各地的经费支出基数从2010年起每年定额补助给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通过省与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年终结算时办理。同时,原上划基数仍通过年终结算定额上解省财政。
二、关于非税收入管理
自2010年度起,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分别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药监部门以2009年缴入省级国库的非税收入为基数,从2010年起每年定额上解省财政,并通过年终结算办理(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