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其他需要审查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第三章 机构与成员
第五条 专委会成员由银川市人民政府聘请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专家和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负责人组成,总人数不超过60人,其中各级行政单位领导不超过专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专委会实行秘书长制,设秘书长一名,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局长担任。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银川市规划管理局,主要负责专委会的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专委会主任不固定设置,根据每次提交专委会研究的建设项目内容,由参会委员在会前推荐一名相关专业的专家委员担任执行主任,负责主持召开本次专委会。
第七条 专委会委员的技术专业构成包括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建筑、结构、市政工程(包括给排水、暖通、燃气、道路、桥梁、供电、通讯等)、交通、消防、园林绿化、环保、美术、装饰工程等相关专业的中高级技术人员。
专委会组成人员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组织推荐,征得本人同意后,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八条 专委会任期二年一届,委员可连任。
第九条 专委会委员可享受以下权利:
(一)向专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提出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在专委会会议上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
(三)可自愿退出专委会。
第十条 专委会委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委会工作规则;
(二)积极参加专委会会议及各项活动;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专委会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信息和适用技术。
第四章 工作机制和程序
第十一条 专委会建立例会制度。原则上应每月召开一次,也可由银川市规划管理局视申报项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每次出席专委会项目审查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九人,人选由专委会办公室根据建设项目涉及专业情况随时抽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