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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
(宁政发〔2010〕19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快工业园区发展,充分发挥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对外开放、体制创新、促进发展的示范作用和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带动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整合园区建设扶持资金,利用三年时间,集中力量支持园区解决一批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治污、共性技术研发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问题,推进园区建设上台阶。各市、县(区)进一步加大对工业园区建设的投入,合力推进工业园区快速发展。规范园区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二、继续实施税费优惠。严格执行和用活用足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园区企业税费负担。地方政府、工业园区可通过返还或部分返还地方留成所得税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优势产业和企业入园。入园新建项目在办理用地、建设、资产确权等手续时,地方行政事业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低限收取。

  三、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问题。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工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完善适合工业园区运行特点的信贷管理方式,优化贷款报批程序,扩大对入园企业的信贷投放规模。支持有条件的园区与当地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金融部门开展灵活多样的协作,吸引社会多元投资,共同组建为园区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鼓励担保机构向园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积极支持、试点、推广企业互保贷款模式,多渠道解决园区企业融资问题。

  四、建立用地保障和退出机制。建立园区用地高效鼓励机制。对园区投入和产出强度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高的市、县(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向工业园区适度倾斜,优先用于重点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并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重大工业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确需调整土地规划的,依法依规依程序予以调整。根据工业园区长远发展需要,对开发面积已达到核准面积的现有工业园区,可依法按程序申请拓区扩域。对土地利用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企业,督促其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土地综合利用效率,达不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要求的项目及企业应及时退出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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