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完工程应限期完成。
第十二条 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批准的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五)环境保护、消防、人防、档案、安全生产、卫生、水资源、气象和土地使用等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对确认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要明确需完善的具体内容,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
(六)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第五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
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的验收意见,作为下阶段验收的依据。
第十六条 竣工初步验收工作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向主持竣工初步验收部门提交竣工初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验收材料,主持验收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初验时间、地点及初验工作组成员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