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周口市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府承担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不得从征地补偿中抵缴;个人及集体负担部分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费用中抵缴,征地补偿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补足。本意见实施前已被征地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已经发给集体和个人的,如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可按本意见执行,也可通过其他途径办法妥善解决。

  4、资金管理模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部分计入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用于参保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金发放;政府承担部分进入统筹账户,用于弥补个人账户支付缺口及风险调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领取标准调整提高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益共同解决,资金不足时由当地财政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养老保障待遇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当地财政弥补。随着就业状况的变化,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转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障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本金及收益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

  参保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障关系;参保人员户籍迁往外地,根据本人意愿,可将其养老保障关系留在原地,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后在原地领取养老保障金;也可以退保,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返还本人。

  5、账户设立。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收入户和支出户,同级财政部门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被征地农民办理完参保手续后,个人和集体应负担的养老保障费直接从征地补偿款中划入收入户,不足部分由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政府负担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划入收入户。月末收入户余额全部转入财政专户。养老保障金支付时,由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专户将基金拨付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支出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二)医疗保险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