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保障
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城市规划区内外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并结合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出台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和老年生活有保障的社会保障办法。
(一)养老保障
1、建立养老保障制度。城市规划区内处于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已在城镇集体企业就业和已转为城市户口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和城市规划区内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被征地时已满60周岁的人员,其养老保障缴费足额到位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被征地时已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满60周岁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被征地时不满16周岁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就业年龄后再根据就业状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障。按本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如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积极组织其参保、续保。
2、待遇水平和缴费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政府财政承受能力,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障水平逐步调整提高。保障水平的确定和调整,由当地养老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所需缴纳资金,按领取标准计算,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障费。缴费标准随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水平调整后的保障水平确定缴费标准执行。调整后已参保人员不再补缴,新参保人员按调整后的保障水平缴费标准执行,缴费标准公式为:缴费标准=月领取标准×12个月×15年。
3、缴费资金来源。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和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规定,被征地农民必须参加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具体负担比例为:政府承担缴费额的3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缴费额的40%,个人承担缴费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