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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周口市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保障对象及范围

  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和城市规划区内的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政府统一征收集体土地后人均可耕地在0.3亩以下的,均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程序为: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社区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确定,报当地政府备案。

  三、就业服务

  (一)坚持市场导向为主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坚持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培育和发展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努力改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创业环境,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通过劳务派遣、劳务输出等多种方式促进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中。各级公共服务机构要向被征地农民开放,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促进被征地农民尽快就业。要积极引导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城镇失业人员的相关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作为重点援助对象,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一对一”帮扶等措施,优先帮助他们就业。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尚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可凭有关证明按规定享受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政府要通过财政预算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资金,用于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主要用于就业培训补贴、岗位补贴,社会保险等政策性补贴。城镇规划区外征地,当地政府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地,继续农业生产。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职业培训,培训机构有针对性的制定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组织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技能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强化职业技能操作训练,使参加培训的被征地农民至少掌握一项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被征地农民职业培训可按照城镇失业人员培训补助办法及标准予以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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