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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费费率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周口市工伤保险费率的批复》(周政文〔2004〕160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整高风险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批复》(周政文〔2005〕42号)规定执行。

  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市直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工伤,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受理、调查和认定;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伤,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的具体事务。

  全市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五、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六、工伤保险医疗管理

  (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本着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确保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治疗的原则,根据市、县(市、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及辖区医疗机构情况,经各医疗服务机构申请,县(市、区)区域内的医疗服务机构需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医疗机构进行定点资格认定。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协议。

  (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由市工伤保险中心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中选定,并与其签定服务协议,各县(市、区)需要配置器具的工伤职工由市工伤保险中心统一送往协议机构。

  (三)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的管理。市工伤保险中心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转诊机构中选择全部或部分科室作为转诊机构,并与其签定服务协议。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内转诊转院,报经县(市、区)工伤保险中心同意;对转往统筹地区以外诊治的,报经市工伤保险中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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