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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周政[2010]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周口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意见

  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方式和内容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中心负责全市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各县(市、区)工伤保险中心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经办业务。从2010年12月30日起,全市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即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六统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统一基金管理,实行全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

  (一)各县(市、区)工伤保险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基金征缴、基金稽核,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按照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授予的审批权限对待遇进行审核并发放。市工伤保险中心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的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基金征缴、基金稽核、全市待遇费用发放和信息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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