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严格安全技术检测检验和设备设施报废制度。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的安全技术检测检验;对已到使用期限、带病运行、安全技术检测检验不合格的设备设施实行强制性报废。
(十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保证用于安全设施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保险等资金投入。依靠科技进步、技术改造,提高安全水平。
三、合理规划,严格准入
(十五)合理规划化工产业布局。按照“产业集聚”、“集约用地”和“安全环保”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要确定化工园区(集聚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安全、环保设施。要在2010年12月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自2010年7月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方,原则上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备案、审批、核准申请,规划部门不再受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环保部门不再受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
推动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园区(集聚区)。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其周边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制定计划、限期搬迁;周边距离符合要求的要制定计划,逐步迁入化工园区(集聚区)。
严禁在化工园区(集聚区)和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周边安全距离内规划建设影响安全生产的项目。
(十六)推进化工经营市场专业化。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化工经营市场建设,实现化工产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专库储存、专业配送的目标。
(十七)开展化工园区(集聚区)和化工经营市场安全评价工作。对新批准的,要对其整体规划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报告应报省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十八)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未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未经过正规设计、未按期达到安全标准化标准、未按期完成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化工工艺视频、监测报警、自动控制改造的单位,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