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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单个工程建设结余资金原则上用于本项目建设,由县统筹安排,并报原投资计划下达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执行合同管理制。入选项目的养殖场(小区)要与县发展改革、畜牧部门签订项目建设合同书;承建单位与养殖场(小区)业主和县发展改革、畜牧部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八条 实行项目建设月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间,项目业主每个月向县级畜牧和发展改革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县级畜牧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在下月4日前汇总本县实施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市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要在下月7日前汇总本市实施情况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
  第二十九条 工程的建设要符合相关的技术规程,沼气池的设计和建设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执行,要有专业队伍施工,施工人员要有上岗证。
  第三十条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档案,所建档案符合归档要求。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各县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要制定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报市级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备案;市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要制定县级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备案;自治区抽验复核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水产畜牧兽医局联合制定发布。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要编制项目竣工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向县级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递交验收申请报告。
  第三十三条 县级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收到项目业主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要组织单项工程验收。
  第三十四条 县级验收的主要依据是自治区、市级下达的投资建设任务、县级畜牧部门批复的施工设计(实施方案)、有关技术标准和县级制定的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三十五条 验收组由县级发展改革和畜牧部门组建,成员要由畜牧、环保工程、农村能源、财政财务等方面的5位专业人员组成,验收组组长、副组长由成员推荐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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