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业主申报。由养殖业主在有效时限内按属地原则自主自愿向所在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提交书面申请,填报各县统一印制的项目申请表,递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备案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证明、税务登记证、自评分表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乡镇受委托初审汇总。由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根据项目选建条件和上一年度生猪出栏产地检疫证明及记录,对业主申报表中的生猪出栏量及其他项目建设条件进行初步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做出受理申请决定并在申报表中加签意见和加盖公章;不符合条件的,要在报名截止日前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各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在报名截止后二天内将本乡镇项目申报汇总材料报到县畜牧部门。
第十七条 县级受理汇总。县畜牧部门收到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后,二天内完成全县项目申报材料的汇总并报送本县发展改革局。
第十八条 现场考核打分。在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由县发展改革、畜牧部门组织有当地畜牧、国土规划、环保和农村能源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考核组(成员不少于5人),根据当地评分办法,对申报养殖场(小区)逐个考核,逐项现场打分;打分时实行专家独立打分、记名打分;计算养殖场得分值时,除去最高分和最低分,以其他中间分为有效分,取平均值确定为养殖场考核得分。最后的考核得分表须经养殖场法人签字认定。
第十九条 初选和公示。各县按照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初步选定拟入选的养殖场(小区)(可多选1-2个养殖场作候选替补),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中公示3天(主要公示养殖场的考核得分情况),无异议后,县发展改革、畜牧部门联合把拟建的养殖场(小区)上报市发展改革和畜牧主管部门;如有举报和异议,由县监察部门牵头,进行重新现场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最后结论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市、县发展改革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部门分工责任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按照国家年度资金规模,提出全区年度项目总体安排方案,审批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联合上报、下达投资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和竣工抽验复核。市发展改革、畜牧部门负责分解下达本市的建设计划、县级实施方案的审定、本市项目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的编制、监督执行计划、县级项目的验收。县发展改革、畜牧部门是组织实施责任主体。县发展改革、畜牧部门共同组成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制订本县的评选办法、组织考核、评选、公示、建设计划的编制和上报,组织项目实施、检查、监督和单个项目的竣工验收等工作。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计划、投资管理,县级畜牧部门负责各项目点实施方案、设计的审批和具体建设监管。
各级财政、农村能源办、环保、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