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应当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扶持的企业、项目目录,制定和完善资助办法,依法规范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资助工作。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属于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及其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活动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应当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指引,为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提供便利,依法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审核纳税人提出的减税、免税申请,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完善并创新政府采购制度。符合低碳发展、自主创新或者属于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的产品和服务,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目标要求及转变路径,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土地资源、资产、资本综合管理和高度城市化地区耕地保护模式,深化土地市场化配置,实现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土地利用效益。
市政府对从事导向目录鼓励类的项目、重点项目或者实施转变增长方式行为的企业,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市政府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导向目录鼓励类的工业项目可以采用差别化的地价管理政策予以支持。具体办法由市政府规定。
市政府应当完善土地整备政策,建立健全土地整备体制机制。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应当在资源、能源、劳动力、产品、环境、公用事业价格及其他重点领域深化改革,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健全价格调节机制。
第四十三条 加快金融改革和金融服务创新,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提高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能力。
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民营资本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和培育中小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上市。相关引导、扶持、规范政策由市政府规定。
第四十四条 完善社会投资引导政策,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