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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五)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江苏省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江苏省范围内中小创新型未上市企业的资金不低于70%;
  (二)投资对象应从事新兴产业相关领域内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三)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四)投资对象应以初创期创业企业为主,投资初创期创业企业的投资额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30%;
  (五)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自身注册资金的20%;
  (六)投资对象不能属于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 跟进投资仅限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期企业,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跟进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江苏省境内。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对创业企业进行跟进投资时,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二)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三)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文件副本;
  (四)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引导基金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管机构与被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用于跟进投资的资金不得超过全部投资额的10%,且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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