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0)2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市国土局相关分局具体实施相应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