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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将预算资金按计划及时拨给民政部门。同时,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照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卫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落实相关优惠服务政策。
  第二十三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立“优抚对象门诊室、优抚病床、优抚对象取药窗口”,公示优抚对象就医流程及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严格执行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和优质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 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 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六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报销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优抚医疗保障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优抚对象因交通事故、斗殴、吸毒、自杀、自残、酗酒、工伤事故等原因,均不享受上述医疗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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