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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成药生产监督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1.中药材、饮片的供应商审计情况。

  2.中药材、饮片购入合同和发票是否与企业实际购入量和使用量相符合。

  3.中药材、饮片按照《中国药典》(2010版)的检验和委托检验情况,以及定期的质量评估和质量档案建立情况。

  4.处方、工艺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法定标准规定的处方和制法投料生产;检查批生产记录(包括前处理、提取和制剂三部分),核对处方量、浸膏收率、成品制成量、物料平衡等项,考察工艺的稳定性,杜绝掺杂使假和不按处方投料的生产行为。

  5.中药材前处理后是否按照《中国药典》(2010版)要求制定相应的饮片内控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后投料。

  6.提取物、中间产品是否制定了合理的内控质量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投料。是否进行了稳定性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制定了提取物、中间产品的储存效期和复检周期,并按规定执行。

  7.成品的检验放行情况。

  8.对涨价幅度较大的药材和因此导致产品成本较高,而招标采购中价格明显偏低的品种进行现场抽样,由市(地)药品检验所负责检验,对个别不具备检验能力的项目可送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检验。抽验工作可结合药品抽验和评价性检验等工作一并进行。

  第三阶段从2011年8月至10月为监督整改阶段。主要工作是督促相关企业对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缺陷项目进行整改,并针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督企业整改到位,巩固检查成果,进一步防止重大质量事故和质量风险的发生。

  第四阶段为总结及上报阶段,各市(地)局对专项监督检查情况要进行全面、详细的总结于2011年11月30日前上报省局。

  四、处理原则

  凡是未按药品GMP要求进行供应商审计或未建立健全药材、饮片供应商和购进药材、饮片质量档案的,一律责成企业立即改正;凡是投料不符合法定标准规定的,一律责成企业暂停生产,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产品,停产期间收回《药品GMP证书》;凡是购进药材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且投料使用的、购买使用没有国家标准的提取物、擅自委托加工提取以及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非药材冒充药材、擅自改变处方、违反生产工艺的,必须依法严处,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省局从现场检查阶段开始,根据各市(地)局的工作进展情况,陆续开展督查、指导和对有关企业的抽查工作,重点抽查中药注射剂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和产量大、中标面广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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