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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2.《专报信息》单条采用每条7分,综合采用每条3分。

  3.《信息早报》单条采用每条3分,综合采用每条1分。

  4.《广西信息》单条采用每条5分,综合采用每条2分。

  5.《信息参考》单条采用每条5分,综合采用每条2分。

  6.《网络热点信息》单条采用每条3分,综合采用每条1分。

  7.国办信息直报点上报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单条采用每条5分,综合采用每条3分。

  同一条信息被多个刊物采用可累计计分。

  若新增新的信息刊物,将按《政务信息》刊物标准计分。

  (二)奖励加分。

  1.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予以奖励加分:

  ①《政务情况交流》单条采用每条20分,综合采用每条10分。

  ②《专报信息》单条采用每条15分,综合采用每条7分。

  ③《昨日要情》、《综合信息》等一般刊物单条采用每条10分,综合采用每条5分。

  2.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单条的另加30分,综合类的另加15分;自治区领导批示的信息单条的另加20分,综合类的另加10分。同一条信息被国务院几位领导或自治区几位领导同时批示的,不重复计分。

  3.按时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约稿任务的单位,除按标准计分外,每条信息另加1分。

  (三)失误扣分。

  1.无故未完成约稿任务或信息内容失实,一次扣减5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2.漏报、迟报重大信息的一次扣减7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3.虚报重大信息的一次扣减10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七、评选名额

  (一)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68个)。

  1.一等奖13个,其中区直(含驻桂中直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下同)6个,市2个,县(区、市)5个。

  2.二等奖20个,其中区直7个,市3个,县(区、市)10个。

  3.三等奖35个,其中区直10个,市5个,县(区、市)20个。

  (二)政务信息先进个人若干名。

  获一等奖的先进单位每个单位推荐两名年度先进个人人选,获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先进单位每个单位推荐一名年度先进个人人选。

  (三)优秀政务信息20条。

  八、信息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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