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的通知》(昆政发〔2010〕32号)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岗双责”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职责,针对本地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易燃易爆等单位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要列入政府挂牌督办,及时整改治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理,及时开展本行业、本领域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从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市域全覆盖”的通知》(昆政发〔2010〕31号)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市域全覆盖”机制,实施零申报制度。建立健全提示、告知、告诫、公开、专报的预警、预测、预报、警示制度,切实落实政府、政府部门和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3.落实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各级政府要将城乡消防规划、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消防装备建设、社区农村消防工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重点工作纳入政府消防工作目标管理,加强领导,强力推进。2010年,对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2011年,对公安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要结合城镇改造,着力解决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突出消防安全问题,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要按照《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部队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决定》(昆政发〔2009〕38号)要求,加强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能力建设。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每年的消防重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和政务督察内容,同检查、同考核,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责任人依规予以问责。
(二)建设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确保单位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督促单位落实防火巡查检查制度,重点单位每日要进行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要清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落实应急预案修订演练制度,重点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重点单位对单位员工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培训一次),其他单位可适时组织培训。要落实隐患整改制度,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消除的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逐级上报,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资金和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