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出口退税激励机制进一步促进全市外贸可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1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进一步调动各地扩大出口的积极性,促进外贸持续较快增长,结合我市外贸和出口退税地方负担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出口退税激励机制的意义
自2004年出口退税负担办法实施以来,总体上我市外贸保持了持续平稳较快增长,有力地拉动了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但随着外贸出口总量的扩大,出口退税地方财政负担的压力也日益加大。“十二五”期间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开放型经济的功能和作用将进一步凸现。由于当前外贸出口形势面临较多的不确定性,为应对国际国内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保持和巩固我市外贸出口持续稳定较快增长的良好态势,由市财政对出口退税地方负担给予适当激励,对鼓励各地发展外贸出口的积极性,促进对外开放特殊功能区域的发展,推动外贸转型升级,提高外贸质量和效益,进而实现我市“十二五”发展战略目标均具有重要意义。
二、出口退税激励机制的基本原则
(一)政策激励,调动各地发展外贸的积极性。对外贸出口增长较快的地区,实施出口退税地方负担由市财政进行激励,进一步调动各地招商引贸、拓展市场的积极性,营造奖励先进、促进发展的良好氛围,以适应外贸转型升级、发展总部经济和创建国际贸易中心城市,进而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需要。
(二)合理承担,促进外贸稳定可持续增长。鼓励各地扩大外贸出口,引导外贸企业做强做大,对外贸出口增长较快而增加的出口退税地方负担,由市财政给予适当的激励。
(三)公平规范、操作简便。根据各地外贸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外贸出口增长较快的地区实行激励。办法力求公平统一,简明规范,便于实际操作。
三、出口退税激励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县(市)区外贸出口退税地方负担增速设为三档,即比上年增幅达到15%~25%、25%~35%和35%以上的地区,其承担的出口退税地方负担当年增量部分,由市财政按其超过15%以上部分分档给予不高于30%、40%和50%比例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