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投入力度。各级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和信息化委等部门的支持,解决网络化监管平台所需的各项经费,明确专人负责,加强人员培训,确保网络化监管平台正常有效运行。
四、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一)明确改革重点。按照沪农委(2009)108号文件要求,对城镇化进程较快地区的村特别是即将撤制的村,一般集体经济组织净资产达1000万元以上且有一定量的经营性资产、收益稳定的村,以及各区县认为条件比较成熟、群众有意愿的村,在“十二五”期间要基本完成社区股份合作制改制,净资产达到1000万元且年度净收益100万元以上的村要率先完成。
(二)把握关键环节。要规范操作程序(详见附件3:村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操作流程图),严把关键环节。
1、清产核资。成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民主理财小组组长、村民小组长或成员代表等组成的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清产核资工作。通过清产核资,界定好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并造册登记,对不实资产的处置要按有关规定和民主决策程序及时进行。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的,必须按有关规定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结果或资产评估报告要报乡镇主管部门审核,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无异议后,上报乡镇主管部门备案。
2、成员界定与农龄统计。股权量化的范围和对象,以及农龄统计原则上参照市政府《
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办〔1996〕34号)执行。考虑到农业合作化至今时间跨度大、人员增减频繁、结构复杂,加上有些村人口规模大等实际情况,在工作中,要尊重历史、尊重实际,坚持实事求是;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深入细致的核查工作,确保准确无误;要履行好民主程序,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工作方案要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统计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无异议后由成员本人签字确认。(详见附件3:成员界定和农龄统计操作流程图)
3、股权设置。要合理设置股权和确定折股量化范围,将可量化的集体资产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关于设立集体股。分两种情况:一是撤销建制实行改制的村,原则上不设立集体股;二是未撤销建制实行改制的村,可设立集体股。集体股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具体比例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关于设立岗位股。原则不设立岗位股,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制定相关改制激励办法,以调动村干部改制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