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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水运企业技改资金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各市港航管理部门要加强内河水运企业技改资金管理,对企业技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以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同时,要把好资金拨付关,遵循按项目进度拨款原则进行资金拨付,项目完成后须经市、县港航管理部门验收确认。

  第七条 申请企业应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有效和拨入专项补助经费的专款专用。对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和挪用专项补助经费的,一经发现省厅将追回补助资金,并相应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情况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享受技改资金专项补助的新增船舶须在本企业登记、服务连续时间超过3年。不足3年的,按比例退还补助资金。

  第九条 企业自有运力是指加入中国国籍,经营人、所有人同属该公司,不包括租赁和委托经营管理的船舶。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暂定执行三年。

浙江省内河水运
企业技改资金专项补助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浙江省交通厅制

企业名称

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

许可证号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户  名

银行帐号

本公司保证:

所有申报情况、材料真实有效,并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代表签名:    

 

   (企业公章)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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