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水运企业技改资金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9年1月1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内河水运企业技改资金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交〔2006〕127号)


杭州、嘉兴、湖州、绍兴市交通局:

  现将《浙江省内河水运企业技改资金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港航局。联系人:李启远,联系电话:0571-88909369。

  二○○六年四月六日

浙江省内河水运企业技改资金
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水运强省工程,加快我省内河水运企业运力结构调整,促进水运企业技术改造,规范内河水运企业技改资金专项补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河水运企业技改资金专项补助对象为2005年底以前企业性质为交通系统所属企业及由原交通系统所属企业转制并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水运企业。

  第三条 内河水运企业技改资金专项补助条件:

  (一)按照国家规定足额缴纳各项水路规费及浙北干线航道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

  (二)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责任事故。

  第四条 符合技改资金专项补助条件的内河水运企业,按其自有运力上一年度运力更新或技术改造情况,提出技术改造资金申请补助金额,由省港航管理局按照资金安排情况核定补助金额。

  对按交通部、省交通厅公布的标准船型系列要求建造的标准型船舶以及集装箱专用船、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等特种运输船舶优先予以考虑。

  第五条 符合技改资金专项补助条件的内河水运企业自2006年起,于每年3月底前持《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业运输证》和上一年度各项规费、通行费缴费凭证及安全小结,填写《浙江省内河水运企业技改资金专项补助申请表》,向所在地的港航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港航管理部门将当年的申请汇总,经所在市交通局审查,于4月底前报省港航管理局审核后,报省厅审批。专项补助经费列入年度港航事业单位项目预算,按《浙江省港航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