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五、支持新能源产业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进行融资。省财政对技术先进、发展潜力大且拟上市的省内新能源产业企业,优先安排上市引导资金,支持其在境内外上市;支持新能源产业企业进行债券融资以及上市公司再融资;支持新能源产业龙头企业并购,整合上下游资源,做大做强。
  六、发挥政府融资平台作用,增强新能源产业企业融资能力。各级政府要将成效突出的新能源产业龙头企业纳入政府引导和重点扶持范围。湖南信托要充分发挥平台作用,开发设计新能源产业信托产品和信托基金,增强新能源产业企业的融资能力。鼓励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新能源产业企业开展融资担保,解决新能源产业企业的融资难题。
  七、鼓励对新能源产业提供风险投资。发挥省内创业投资企业的风险投资功能,为新能源产业发展提供风险投资。支持新能源产业企业充分利用法人资本、民间资金、国外资金等融资渠道,引导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资本等进入新能源产业领域开展投资业务。
  八、引导金融机构优化服务。以政府举办的各种银企贸洽会为平台,加强各级金融机构与新能源产业企业的对接,引导银行、股权投资机构和担保机构对新能源产业项目降低门槛,提供金融服务。
  九、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新能源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新能源产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新能源产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但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原折旧年限的60%。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科技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国务院财政、税务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固定资产。
  十一、新能源产业企业从事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经营所得,从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1个纳税年度内,新能源产业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