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审批程序和准入门槛。新建和改造项目,坚持依法进行审批。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组织对2005年以来建设的钢铁项目进行清理。要强化质量、安全、节能环保、清洁生产管理,加大对违规建设项目的政策压力。引导企业以品牌、标准、服务和效益提升竞争能力。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
(五)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坚持“分类指导、有保有压”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2011年底以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以推动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具体工作按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执行。
(六)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落实国家有关土地使用、差别电价、税收征管政策,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制定并及时公布我省淘汰落后企业和产能名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规范省内钢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为省级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做好促进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和扶持优势企业发展等工作提供重要依据;研究提出实行差别化电价的企业名单,采取行政与市场相结合的手段,推动企业落后产能淘汰和企业技术进步;会同财政厅积极争取国家淘汰落后奖励资金,并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挂钩。各市(州)也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的奖励机制。
(七)强化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的淘汰落后钢铁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到有关企业,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的督促检查。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和省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停止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