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地方政府对本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6.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建设项目审批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各类生产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用电设施、安全监控设施、道路交通安全标志线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对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核准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生产经营,需要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7.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山,由地方政府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18.强化安全生产执法。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有色冶金等行业和领域,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安监、煤监、煤炭、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质监、工业信息化、公安、工商、监察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各有关部门既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加强联系、沟通、协作,形成执法合力。
19.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充实专业技术干部,强化县、乡组织机构和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快实施《江西省安全监管装备配备实施方案》,提高全省安全生产监管装备水平,着力改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条件。强化对监管监察干部的培训教育管理,积极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指导与优质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