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突出预防预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0.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治理安全隐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经常性开展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对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采取行政、经济等手段予以处罚;对因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11.实行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各类安全隐患治理,分别由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分级挂牌督办,其中,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由省安委办、安监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且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有效治理的重大安全隐患,由省安委办或者省安监局在政府网站或者地方主要媒体公告。有关挂牌督办和公告的具体办法,由省安委会另行制定。
12.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部门、工业主管部门、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及时向企业发布暴雨、高温、严寒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出相应防范要求,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
13.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工具,面向企业、面向基层、面向职工群众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国务院《通知》的重大意义、基本内容和严格要求,使《通知》主要精神家喻户晓。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四、突出加强监管,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检查
14.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风险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安全隐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