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大瓦斯防治科技支撑力度,增强煤矿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能力
各地、有关部门和有条件的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治理科研机构,充实科研人员,加强与科研院所的合作,加快构建瓦斯防治科技支撑体系。要根据本地区、本企业煤层地质条件和瓦斯赋存特点,深入研究瓦斯灾害发生机理,以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区域防突、低透气性煤层抽采和地面煤层气开发为重点,开发瓦斯治理关键技术和装备。要继续通过安全费用提取等方式,积极支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和安全技术改造。加快推进矿山救援队伍和基地建设,抓紧建设和完善煤矿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风压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在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率先应用,切实增强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七、强化安全监管监察,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10) 235号)要求,开展好煤矿瓦斯专家会诊、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审批等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入开展煤矿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09]23号)要求,重点抓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整合技改矿井和安全基础薄弱的矿井的瓦斯治理监察工作,对系统不完善、监控不正常、抽采不达标、管理不到位的煤矿,要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停产整顿等执法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着力抓好煤矿事故特别是瓦斯事故的查处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严肃查处事故和追究责任,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八、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煤矿企业要按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搞好自查自纠,建立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认真负责、从严从细排查治理隐患;不断探索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中的新技术和适合自身实际、体现自身特色的好做法,实现煤矿瓦斯治理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年底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开展一次大检查。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此次电视电话会议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年底前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做好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工作早部署、隐患早治理、事故早防范,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的生产安全和春运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