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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要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将幼儿园与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要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举办幼儿园(班)。每个乡(镇)建成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办园,小村联合办园(班),重点抓好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有条件的农村小学,经过批准可利用富余校舍、师资举办学前一年教育。保障留守儿童入园。企事业单位要加大投入,继续办好幼儿园,不得随意转制、停办或撤销;具备办园条件的企业要恢复举办和管理已剥离的幼儿园。

  三、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严格执行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入口关。由省编制部门商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我省实际,充分考虑幼儿年龄特点和保育教育工作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教师配备比例,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从2011年起,根据实际需要,由省教育厅负责,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面向全省公开招聘一定数量具有教师资格的大专以上毕业生,经过专业培训后,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公办幼儿园中具有教师资格、目前尚未纳入编制管理的教师,可参加省上组织的幼儿教师公开招聘考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中小学因布局结构调整等原因需重新聘用的教师,可进行转岗培训,调整补充到幼儿教师队伍。

  进一步加强高等师范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学前教育专业建设,完善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注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培养足够数量的合格教师。

  充分利用省、市、县三级教师培训网络,创新培训模式,加大幼儿教师培训力度。建立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体系,实施全员培训。从2011年起,每年培训5000名,每五年对所有幼儿园园长及教师完成一轮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不低于240课时。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学历培训,不断提高幼儿教师学历层次。

  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幼儿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当地中小学教师具有同等地位。

  四、加强学前教育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省教育厅负责制定各种类型幼儿园的办园标准,对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对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幼儿园,要全面排查,督促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幼儿正常接收学前教育。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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