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停止在限电期间对执行两部制电价用户企业核减基本电费的批复
(宁价商发[2010]1号)
宁夏电力公司:
你公司关于停止执行《在限电期间执行两部制用电企业核减基本电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我局2004年下发的《关于对自治区电力公司在限电期间执行两部制电价用电企业核减基本电费请示的批复》(宁价商发〔2004〕150号),是针对当时我区电力工业发展滞后,发电量严重不足,电力供不应求,出现全区大范围、长时间限电的情况下,用价格手段调控用电量而采取的临时措施。这项措施为当时缓解电力供求矛盾发挥了有效的作用。目前我区电力工业发展迅猛,出现了电力供大于求的局面,宁夏电网也有能力保障连续可靠供电。为了适时调整价格政策,以适应形势需要,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电企业的基本电费按规定标准据实收取。我局2004年下发的《关于对自治区电力公司在限电期间执行两部制电价用电企业核减基本电费请示的批复》(宁价商发〔2004〕150号)文件同时废止。